2022年2月16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房某、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2021年3月份,被告人房某、张某通过贩卖银行卡牟取利益。房某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将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两张银行卡以及U盾,并绑定自己的电话号码,以每套银行卡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被告人张某又将上述两张卡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昵称为“十里花开”的QQ联系人。截至案发,两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0起,涉案金额高达612272.19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房某、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合议庭宣布定期宣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为电诈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绝不是贪图小利的“一时疏忽”,而是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在此呼吁大家警惕利益诱惑,彻底摒弃不劳而获的思想,切勿因为电诈分子许诺的蝇头小利而沦为他们的犯罪工具,赔上了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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