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狸猫换太子”,而今被某些人发挥成了获利的手段。被告人杨某某用假“中华”香烟到多家商行或超市换取真“中华”香烟,近日,平川区法院对本案连同杨某某所犯交通肇事罪,进行了依法审理。
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在逃),采取一人换烟、一人门口接应的方法,以购买软包装“中华”香烟为借口,先后在平川区三家商行或超市用准备好的假“中华”香烟换取真“中华”香烟各一条,后二人驾车逃离。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920元。换得的真烟,二人抽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用于办事送人。
2015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小轿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事发后,杨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6月4日,杨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0.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6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平川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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