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靖远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买保险是很多人非常重视也非常头疼的事,保险名称五花八门看不懂,特别涉及医疗、理财、汽车等专业领域,普通人非专业人士更是不知所云。
案情简介
2023年,原告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公司的固定资产购买保险。2024年3月24日,原告公司厂房塌陷。被告保险公司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由于公司生产需要,无奈原告公司对厂房进行了部分修复并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厂房塌陷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拒绝赔偿。遂原告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靖远县法院。
裁判结果
靖远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团队充分研判案情,依当事人申请对塌陷厂房的损失进行了鉴定,并对保险合同、鉴定意见等进行详细分析。后经某保险公司对厂房塌陷损失进行评估,厂房损失价值为18万余元,由于鉴定意见中涉及非常专业的财务术语,审理团队又多次与鉴定人员沟通、咨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支持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被告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如有发生车辆等财产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报案,通知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如果双方在损失金额预估上无法达成一致,被保险人一方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共同择定评估机构,以保证确认事故因果关系、损失程度等要件事实的客观性、关联性。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对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要注意按照保险规范流程操作,在查勘、定损、维修(修复)等过程中积极协商并留痕留凭,既有利于避免单方鉴定产生的异议、节约被保险人诉讼成本,也有利于被保险人在诉讼中更好的完成举证责任、实现保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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