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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法院:熟人介绍“口说无凭” 公正调处“法护营商”

来源:平川区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平川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5/25 14:55:3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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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熟人介绍建房的好事,没想到最后闹到对簿公堂,还好法官耐心调解、秉公处事,成功解决了欠款问题,太感谢了!”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立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秉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依托多元调解机制高效化解一起历时多年的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既妥善理顺民间工程往来矛盾,规范乡村施工交易秩序,又以公正暖心司法举措护航基层市场经营秩序,助力营造诚信有序、稳定安心的发展环境。原告李某当庭足额收到拖欠建房款项,矛盾纠纷顺利化解。

2018年冬季,经中间人介绍,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李某为二人在平川区某村建造两层房屋,建房单价为420元每平方米,地坪、院墙、地沟则按当时物价另行计算。2019年3月,李某如期开工,经过近一年的施工,于当年年底顺利竣工,双方核算确认总建房费用为161000元。房屋交付后,何某向李某支付了11万元工程款,并承诺2020年结清剩余款项。然而,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后,何某、张某却迟迟未支付剩余欠款。2020年至2024年间,李某多次通过电话催促还款,但二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双方矛盾逐渐升级。2025年1月,李某主动前往何某、张某家中协商欠款事宜,不料何某情绪激动,不仅拒绝协商,还对李某进行言语辱骂并动手打人。截至李某诉至法院,二被告仍拖欠51000元建房款未支付。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细致梳理案件卷宗材料,全面核查案件相关线索,精准锁定该案核心审理难点。本案系熟人之间口头约定建房引发的纠纷,双方碍于情面、轻信人情,自始至终未签订正式书面建房施工合同,关于建房施工单价、附属工程核算标准、工程款付款节点及付款期限等核心关键约定,全部仅为口头商议确认,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签字字据等有效书面凭证予以佐证,案件事实核查难度较大。案件调解审理阶段,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针锋相对,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原告李某主张自己已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房屋及附属工程施工,工程已竣工交付多年,二被告理应按照事前核算金额足额结清剩余拖欠工程款;二被告则当庭提出抗辩,主张李某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房屋出现主梁移位、地坪起砂、地板砖空鼓等多项施工质量问题,同时认为地沟施工工程量理应包含在房屋主体施工范畴之内,不应单独重复核算计价,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全部建房欠款。

为查清案件事实、从根源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多方走访调查、寻找突破口。承办法官经多方核实了解到,当初牵头介绍双方合作建房、双方均认可的核心中间人系张某父亲,现已不幸离世,这给原本就缺乏书面凭证的案件事实核查带来了不小阻碍。面对取证难、核实难、调解难的多重困境,承办法官并未懈怠退缩,持续摸排走访、联系相关知情人员,最终成功找到案涉建房事宜另一位知情介绍人赵某,赵某全程知晓李某与何某、张某建房合作协商全过程及纠纷始末详细情况。在法官的引导下,赵某出庭作证,详细陈述了双方当初口头约定的建房细节、单价标准及工程量核算方式等关键内容,案件实情终于水落石出。

结合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明确口头协议在双方自愿、内容合法的前提下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指出,农村自建房中口头约定虽常见,但因缺乏书面凭证,一旦发生纠纷易陷入“口说无凭”的困境,不利于权益保护;另一方面,法官耐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劝说李某考虑房屋确实存在一定质量瑕疵,适当让步;同时告知何某、张某,李某已按约定完成施工,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诚信原则。

经过法官的反复调解和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心结、缓和对立情绪,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何某、张某当庭向李某支付建房款19000元,房屋现存质量问题由二人自行维修;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该案再无其他争议。至此,这起持续五年的建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示

农村自建房纠纷频发,多源于熟人之间碍于情面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后续在工程款支付、施工质量等方面产生争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口头协议的履行依赖双方诚信,一旦发生纠纷,举证难度较大,易造成权益受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无论是建房、装修还是其他民事合作,即便系熟人介绍,也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单价、付款方式、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同时注意留存施工记录、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杜绝口头约定引发各类矛盾,全力规范民间交易行为,以法治力量夯实营商环境根基,共同营造诚信友善、公平公正的社会发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