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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法院:工程履约遇僵局 法院调解化纠纷

来源:平川区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平川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5/25 14:51: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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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川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耐心释法明理、居中调和,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以司法能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原告贾某与被告宁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围栏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光伏发电项目围栏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签约代表杨某支付工程保证金10000元。但被告杨某收取保证金后,未按合同约定通知原告进场开工,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无故拖延,最终明确表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致使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原告为等待施工产生工人工资、房租、取暖费等窝工损失,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平川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细致阅卷梳理案情,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因被告收取工程保证金后拒不履行开工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纠纷事实脉络明晰。考虑到涉案标的额适中,若径直判决易加剧双方对立情绪、拉长维权周期,为从根源上实质性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讼耗时与经济成本,承办法官立足纠纷实际,决定优先启用调解程序开展调处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坚持法理与情理并重、释法与疏导同步,一方面向被告明晰其违约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案释法讲明收取保证金却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及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充分倾听原告诉求,兼顾其窝工实际损失,耐心居中沟通协商赔偿事宜,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考量利弊,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经承办法官多轮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于2026年2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贾某保证金10000元、赔偿损失4000元,合计14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矛盾彻底化解,既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该案的高效化解,是平川区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耕诉源治理的生动缩影。下一步,平川区法院将持续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调解制度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切实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更优司法服务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以法治力量护航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