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靖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地检察机关以某地行政机关未及时收缴水费致使国家、公共利益持续受损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收缴水费。
因本案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影响较大,靖远县法院指定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案件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详实的证据,有力地阐述了某地行政机关存在的履职不力情形以及国家利益受损的事实。某地行政机关则就其已开展的工作、面临的困难以及法律依据等进行了答辩,强调其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的积极作为与努力。
该案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履职认定的问题,核心在于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合议庭充分考量某地行政机关对下属所、站收缴水费的监管职责是否到位等情况,最终判决某地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应收未收水费收缴。
此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充分彰显了司法对公共利益的有力保护,对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起到了积极的警示与示范作用。通过该案审理,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氛围,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在工作中更加注重国家、公共利益的保障与维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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