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被告王某相识多年,王某向梁某借款5万元周转,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王某未按约履行,梁某诉至靖远县法院。初次调解,原告梁某要求立即履行,被告王某因经济状况申请分期履行,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法庭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传票后,定于2024年11月25日开庭。开庭当日,被告王某未到庭,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承办团队无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择日宣判。
当天晚上8点,被告王某给承办法官发来微信消息,称白天出差在外,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希望法院从中再次调解。承办法官见案件有新的转机,遂第一时间微信联系了原告梁某,转述了被告王某意愿。原告梁某虽理解被告王某投资失败,经济困难的处境,但也表示其也经济困难,不愿让步。承办法官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耐心向梁某进行了解释和劝说。
“王某主动联系承办团队,证明其有还款意向,不如多给欠款人一些时间,让其努力生活,努力挣钱,或许欠款能更早结清。”
原告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劝说下,基本同意了分期履行还款协议,被告也保证将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承办法官第二天上班第一时间便根据“微信调解”确定的还款协议制定了调解书,并通知原被告进行确认。同时为督促被告王某积极还款,保证原告梁某债权早日实现,调解协议上特意注明,如被告王某逾期一次,原告梁某自被告王某逾期之日起,有权对被告未还清本息全额申请执行。
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避免了因“一判了之”背后隐藏着的更大社会予盾隐患。靖远县法院乌兰法庭始终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以调为先的工作理念,切实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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