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靖远县法院坚持阳光执行、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检察机关现场监督和当地村民委员会现场见证下,成功执结一起排除妨害案件,当场交付涉案土地1.13亩。
基本案情
2017年,某村社对社员承包旱地进行土地改良,旱地变成了水浇地,并进行了重新分配。王某原耕种的土地中间规划了一条水渠和道路,道路东面的土地依然由王某耕种,道路西面的土地分配给张某耕种。王某对分配方案不满,遂侵占、妨害张某耕种经营。张某无奈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停止侵害,并返还涉案土地。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依然侵占涉案土地,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张某立案申请后,靖远县法院依法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腾退公告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王某依旧拖延履行。承办法官多次上门调解,释法明理,劝导王某转变思维,主动履行义务,同时告知王某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王某仍旧不为所动。
执行团队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汇总,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充分酝酿和协调,11月1日,执行团队抵达执行现场,在检察机关和当地村干部及周边群众的监督见证下,依法对涉案土地进行丈量和定标,并按生效判决确定的面积和四至对涉案土地进行了交付。
执行过程,执行团队规范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当地群众普及了土地承包经营相关法律知识,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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