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属诉称医院的诊疗行为对患者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如何判决?医疗损害责任该如何认定?本期以案普法,通过10月29日靖远县法院法官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08年,王某因肋胀、腹部疼痛,在某医院行胆囊切除术,术后王某身体出现不适症状。2009年,王某在外地某医院以“胆囊切除术后、胆管狭窄、梗阻性黄疸”住院治疗。2010年,王某以其在医治过程中医院有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其做手术的某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26万元。靖远县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赔偿王某各项损失22万元。王某在2015年至2024年间,先后数次远赴北京等地治疗10余次,效果不佳,2024年,王某因病去世。王某去世后,其家属认为王某的去世系医疗事故所致,遂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0余万元。
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痛失亲人悲痛心情,耐心解释该案件存在的专业问题,特别是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给予正确引导,但当事人坚持司法委托鉴定。甘肃某专业司法鉴定以被鉴定人王某已死亡,无法进行法医病理鉴定为由,不予受理委托鉴定。承办法官又联系了北京、上海、西安等地的权威鉴定机构,均被告知该种情况无法鉴定。因无法认定王某的死亡与该医疗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家属无法提交受到损害的证据,且2010年已对该医疗事故进行调解处理,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医疗卫生事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和谐医患关系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关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好的保护患者的利益,法官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1.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首先要封存和复制病历资料;
2.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医院是否可能存在的问题,再通过法律咨询,进行法律上的判断;
3.与医院协商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处理,协商不成向法院诉讼,诉前可以到法院申请诉前鉴定。
4.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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