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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法院:逃避检查撞倒交警 妨害公务获刑!

来源:平川区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平川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6 11:03:5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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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总有一些“法外狂徒”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犯妨害公务罪案件,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医院路口附近时,发现交警在前方设卡点查车,刘某因害怕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查处,遂驾车右转准备从便道逃离,被执勤交警拦截并示意其停车,交警将手搭在主驾一侧车门处时,刘某突然加速逃离并将交警拖倒在地,致其右肩部、右肘关节外侧、右膝外下方等多处受伤。当晚,刘某将车辆遗弃后打车回家,该车被交警队查获并暂扣。

2024年9月4日,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只要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都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法官提醒: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对执法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采取极端行为,以身试法,终将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