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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法院:被狗咬伤难调解 法官巧解化纷争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靖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31 18:14:5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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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靖远县法院成功化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案情回顾:原、被告系某小区同单元住户。2024年7月24 日,原告高某准备乘坐电梯下行,刚准备进入电梯时,被被告葛某牵引的大型犬咬住左大腿,被告葛某急忙进行制止,但其牵引的狗并未松口,并死死咬住原告高某的大腿进行撕扯,经原、被告共同制止才停止撕咬。被告立即带受伤的高某到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花费520元。被告以为打完疫苗就没事了,便没有再联系高某。高某被咬伤后一直在家休养,无法正常外出工作,二人因赔偿问题产生矛盾,高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940元。

鉴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同为一单元的住户,本着邻里友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承办法官随即对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但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承办法官遂依法开庭审理,原被告对务工费赔偿问题展开充分辩论,对务工费的计算天数仍有较大异议。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又详细为双方当事人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规定及赔偿标准,严肃认真地告知被告葛某,作为动物饲养者,对于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对高某不满情绪进行疏导,帮助其解开心结。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葛某赔偿原告高某务工费等损失1000元,并当庭给付。一起狗咬人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事件屡见不鲜,法官提醒广大动物饲养者务必要尽到看护、管理宠物的责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饲养动物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0月29日(狗咬人调解照片).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