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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法院审结一起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

来源:平川区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平川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10 10:43: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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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农业生产资料,却有不法商家在农资行业动起了“歪脑筋”,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假肥料”!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至3月,某农资经营部欲进购一批硝酸磷钾高塔肥,该经营部负责人赵某联系张某后,张某向山西某化工公司业务经理杨某提供了赵某订购硝酸磷钾(高塔肥)25-6-9的订单。杨某将销售订单提供给公司生产车间主任周某,安排生产了复合肥。使用印制硝酸磷钾(高塔肥)25-6-9的包装袋子包装成品,之后安排人员给赵某发货,赵某向山西某化工公司支付货款约10万元。赵某将该批化肥先后向其他人经营的农资经营部及农户销售。2023年3月,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例行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销部从赵某处进购的硝酸磷钾(高塔肥)25-6-9不合格。2023年6月,被告人杨某、周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化肥作为重要的农资产品,关乎农民的经济收入与国家粮食安全生产,并且是保障乡村振兴、社会稳定的重要资源。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周某明知山西某化工公司生产的是复合肥,却用印制硝酸磷钾25-6-9高塔肥的袋子包装,向他人销售,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杨某、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农资的优劣,直接关系农民一年的收成,更是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生态环境。以非法盈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化肥销售金额达5万元,即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增加了农业生产风险,通过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净化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化肥时,应当注意提高对商品的甄别能力,选购大品牌、有保障的农资产品,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