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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法院:还未施工便加价,装修入坑怎么办?

来源:平川区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平川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10 10:31:3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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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写明的装修合同

还没开始施工,对方便“坐地起价”

再添新居本让人喜上眉梢

不曾想会因装修一筹莫展

已经交了的钱

难道就“打水漂”了吗?

近日,平川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帮助业主杨某成功解除装修合同并要回定金2.6万元。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对原告杨某位于白银市平川区某小区的房屋进行全包装修,合同约定了装修总价,但未提及装修明细、品牌产地等详细单项费用,签订合同时,原告杨某向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支付了定金2.6万元。2023年7月,房屋开始装修之前,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告知原告杨某要求加价,否则合同作废,分文不退。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后,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既未退还定金,又未对杨某的房屋进行装修,后杨某将某装饰工程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案件,了解案情,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杨某十分担心法院支持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强调的“定金不退”原则,再三请求法官为其做主,帮忙要回定金。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决定就案说法,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帮助当事人增强法治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理念,梳理双方的法律关系,既讲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又提到装修追加部分无约定的问题,向当事人告知了变更合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同时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相理解。经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并由被告限期退还原告定金2.6万元。至此,该案以便捷、高效的形式得以顺利解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履行装修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发生增项、减项或对合同进行其他变更,双方应及时沟通、告知,协商一致。如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内容,则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对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反而属于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业主在选择装修公司时,首先要查看公司相关资质证书,以确定装修公司是否具有专业资质。其次,要明确装修公司提供哪些商品和服务,尽可能在合同中或者以合同附件的形式明确约定好施工所用的材料,比如类别、型号、品牌、材质等,并且要做限制增项的约定。预算做出后,建议在合同中增加“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增项,增项以消费者书面确认为准,并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等类似字样。最后,尽量签订一份规范的书面合同,对装修范围、装修价格、施工进度、付款方式及期限、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为装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装修过程中要实时跟进施工进度,如发现装修质量问题,也要注意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