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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靖远县法院北湾法庭:法庭新“枫景”|当庭履行了心结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靖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9/24 9:28:1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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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我这个案子你们反复调解了一早上了,这会儿都已经中午1点半了,咱们北湾法庭是真心为民执法......”高某在收到李某返还的租房押金后感慨的说。9月6日,靖远县法院北湾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高某跟李某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016年初,高某从河南某地来到靖远县某镇做生意,承租了李某位于靖远县某镇厂房,租赁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租赁期限届满后,高某不再承租,李某拒绝返还租赁押金2万元。高某于2024年8月诉至靖远县法院北湾法庭。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及时联系了李某,李某称高某承租期间对于厂房造成了损坏,所以拒绝返还押金。承办法官到现场实际勘验后发现并未出现较大的损坏,部分磨损属于正常损耗。9月6日上午,靖远县法院北湾法庭组织庭前调解,因李某对于押金数额存在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调解失败。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双方交付押金当日的收付款记录,结合证人证言,最终确定押金数额为2万元。

   庭审结束后,李某主动向承办法官表达了调解意愿,高某也表示自己目前在河南居住,如不能一次履行,来回路费将导致诉讼成本增高。承办法官遂再次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后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告知高某,根据双方的租赁合同约定,对于损耗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某表示愿意承担1万元损耗责任,李某表示同意并愿意返还1万元押金。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向高某返还押金1万元,案结事了。

靖远县法院始终践行“督促当庭履行 实现案结事了”的调解理念,着力打好“诉前调解+当庭履行”的组合拳,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化解矛盾纠纷,用温情调解释放司法温度,以实际行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绘就新时代好“枫”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