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名人民监督员列席庭审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4月23日,平川籍男子张某联系被告人程某甲求购毒品,并通过微信向程某甲支付毒资,程某甲联系被告人程某乙,程某乙向彭某求购毒品,彭某收款后因其联系不到上家,未提供毒品。次日,因张某催要毒品,程某甲联系程某乙,程某乙催促彭某,彭某称再支付部分毒资可提供毒品,张某遂再次通过程某甲、程某乙向彭某支付部分毒资。彭某收取毒资后,以“埋包”方式将毒品藏于一小区楼道内,并将藏毒地点通过程某甲、程某乙发给张某,张某在指定地点取得毒品。后被民警查获,该毒品净重0.1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二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法官提醒】
“埋包”是一种新型的毒品交易方式,卖家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将毒品藏匿在某个不起眼的角落,等到有买家时,再通过微信告知买家相应位置,由买家自行取货。整个过程中买家和卖家全程没有接触,彼此不知道对方的身份,此即是所谓“人、毒、财”分离的“非接触式贩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增强防毒意识,筑牢拒毒防线,远离毒品犯罪,守护绿色人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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