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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法院:猎捕野生蝎子,获刑!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平川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9/4 15:34:5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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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可有些人偏偏心存侥幸、顶风作案,最终自食恶果。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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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8月,被告人王某先后两次在平川区某村附近的山上,使用捕蝎灯、镊子等工具以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猎捕野生蝎子,后出售给他人,共计获利323元。经鉴定,王某猎捕并出售的野生蝎子活体均为蛛形纲蝎目钳蝎科正钳蝎属条纹正针蝎;条纹正钳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王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

法院审理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
非法狩猎罪,是一种对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严重破坏性的犯罪。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