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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平川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9/4 15:26:4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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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被告因忘记投保交强险,需自掏腰包赔付11万元,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被告周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路行驶时,驶入对向车道旁的人行道上,车辆左前侧与沿人行道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事故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伤后住院治疗53天,周某陪护并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周某驾驶的车辆交强险已过期未续保。张某与周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4余万元。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张志花阅卷后发现,周某驾驶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经询问得知,周某在交强险到期时忘记续保,直到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才发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投保义务人及侵权人,对本应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责任,将由周某承担,且交强险的赔付不区分事故责任大小,只区分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故周某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全额赔付。考虑到该案事故车辆保险不足,判决后执行效果可能欠佳等情况,法官依据鉴定结论在核算张某的损失后,耐心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最终经过调解,张某与周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1万元。

法官释法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投保交强险。这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受害者得到最大限度救济的权利,同时能够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一份保障,多一份安心。交强险作为我国法定保险,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依法为机动车购买交强险后,一旦发生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投保义务人要自觉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