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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法院:无证推广销售电子烟 11人因非法经营获刑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平川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9/4 11:44: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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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相关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无证推广销售电子烟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以来,贾某某等11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推广销售电子烟。贾某某及徐某某等4人为销售电子烟分别专门建立微信群聊,并雇佣陶某某等7人充当客服分工负责销售电子烟。2023年6月,贾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贾某某及徐某某处扣押多种品牌电子烟。经检测,扣押的电子烟均为伪劣电子烟。贾某某等11人销售金额为5.9万余元至122万余元不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等11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起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贾某某等11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主犯贾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从犯陶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品,要经营烟草要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经营烟草制品。如果未取得资格从事烟草经营的,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