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靖远县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就保险赔偿金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得以妥善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0年7月8日,刘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基本保额15万元。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分别系刘某的父亲及两个儿子,其三人为涉案保单指定受益人。2020年11月9日,被保险人刘某因意外事故死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发生重大疾病,如被保险人未达六十周岁则按照保单基本保额的160%给付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于被保险人刘某未达六十周岁,故该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24万元。保险事故发生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酿成纠纷,诉至靖远县法院。
该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十分重视,详细了解案情,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同时征求原被告的调解意向,但 由于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双方各执一词,均不让步,几经调解均未果,该案便进入庭审程序。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继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由于刘某是原告家里的经济支柱,此次事故不仅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经济上的困境,也给其家属带来了不可磨灭的精神打击。刚开始原告坚决不让步,承办法官便耐心细致地向其解释调解不仅有利于其以最快的速度拿到赔偿款,而且也能大大降低诉讼成本,经过几番劝说,原告终于同意调解,并由其负担诉讼费。同时,承办法官也向被告保险公司释明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劝其理解原告目前较为困难的处境,调解解决纠纷不仅有利于双方关系的缓和,还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声誉。最终,经过与原被告多次沟通协调,双方最终就赔偿数额及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给付保险赔偿金共计15.165万元,该案圆满解决。
下一步,靖远县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群众现实需求,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索更多化解矛盾的方式,积极推动案结事了,让当事人不仅感受到司法的力度,更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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