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靖远县法院对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依照约定向申请执行人张某交付了电动自行车,以抵偿张某劳务费2520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22年6月份,王某雇佣张某给其承包的土地种植玉米,完工后计算劳务费共2520元,王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22年10月底付清,却一直未能履行。后张某向靖远县法院提起诉讼,经承办法官调解,王某表示愿意向张某支付劳务费2520元,并于2023年10月30日前付清。可到达约定期限后,王某仍未主动给付欠款,张某遂向靖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向上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案件一时之间陷入僵局。但执行法官仍积极与王某沟通,告知若采取限高、失信等强制措施可能对其生活及家人产生的不良影响,通过执行法官多次沟通,王某表示自己目前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劳务费。执行法官在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和申请人要求尽快执行的诉求后,提出“以物抵债”的还款方式,经过反复释法明理,被执行人自愿将新买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给申请执行人,该起矛盾纠纷才得以顺利化解。
“以物抵债”是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财产处置的一种手段,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尽快实现,还能有效减轻债务人的经济负担,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靖远县法院在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灵活运用各项执行措施,力求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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