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靖远县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给付义务,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19年8月,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看中了原告王某位于靖远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向王某支付了部分房款,剩余房款双方约定由张某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予以支付,但后期由于各种原因,张某的银行按揭贷款迟迟没有审批通过,其也没有能力另行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王某遂将张某诉诸靖远县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与当事人约定时间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办案法官以诚实守信原则为立足点,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劝解和开导。同时,引用相似案例向当事人深入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利害关系。双方当事人一开始均比较排斥,但听完法官的劝说和了解对方在办理房屋买卖过程中付出的努力,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相对平和下来,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最终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王某返还部分购房款,被告张某支付违约金,并在调解现场,双方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房屋买卖是房屋流通的一种常见方式,房屋买卖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对复杂多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近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法官提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尤其是涉及交房条件、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支付违约金等重要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秉持契约精神,诚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迟延履行、消极履行或部分履行都将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构成违约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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