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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法院:执行用“巧劲”,“小案”暖民心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靖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8/28 15:57: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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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9日,靖远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离婚纠纷而引起的财产分割案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交付财产的义务。承办法官用心用情巧妙化解,切实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双方当事人的肯定。

  男方王某和女方张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各种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后诉至靖远县法院。经调解,王某和张某均同意离婚,调解书确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原共同经营的一座塑料大棚交由张某经营耕种。调解书生效后,王某一直未交付塑料大棚,故张某向靖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交付公告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王某以申请执行人张某不外迁户口为由拒不交付。执行干警遂积极与王某进行沟通,耐心倾听王某的诉求,并针对执行症结,进行一一回应。同时悉心给申请人张某做工作,督促其积极配合办理迁户手续。在执行干警“背靠背”调解下,申请人张某表示愿意配合外迁户口,被执行人王某也表示若张某承诺迁户,其马上交付塑料大棚,并将大棚种植的黄瓜一并赠与。

8月9日清晨,执行干警抵达现场开展执行,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王某带领执行干警实地参观了塑料大棚,并细致介绍了大棚内部设施使用及农作物种植情况。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现场办理了相关手续,塑料大棚顺利移交,该案顺利执结。

承办法官事后总结道,法官不是矛盾的制造者,而是矛盾的化解者,切忌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只有始终把“如我在执”理念深度灵活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努力找寻矛盾的症结,因时因人加以疏导和化解,才能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