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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靖远县法院:男子意外死亡,父母与妻儿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靖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8/28 15:56: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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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5日,靖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件。男子因事故不幸去世,物流公司赔偿100万元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性质?又该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石某与丈夫吴某于2014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生育儿子小吴。2022年12月18日,吴某在外省某电石厂卸货时意外死亡。2022年12月21日,某物流公司与石某、小吴、吴弟、吴父、吴母签订《意外死亡一次性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损失100万元,该款由吴弟保管。办理丧葬事宜支出5万元,石某占有12万元,吴父、吴母共占有12万元,剩余71万元由吴弟保管。后双方因赔偿款的分割发生争议,诉至靖远县法院。

法院审理

靖远县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均痛失亲人,且该案件掺杂着家庭伦理价值观和家庭成员的社会期许。因此,要以审慎和专业的态度传递司法温度,同时兼顾国法天理人情,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更是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最终没能调解成功。该案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因事故死亡,直接导致其家庭的残缺,受影响最大的是与其共同生活的妻子石某和儿子小吴,小吴系未成年人,今后的学习和生活还需要大量的支出,且其又患有疾病,应给予小吴较多的关照,分配比例应适当予以提高。石某系死者妻子,与死者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紧密程度较高,经济依赖程度相对较高,因吴某死亡对家庭整体预期收入影响巨大,且其无固定工作又尚需独自抚养小吴,往后生活不易。吴父、吴母作为死者的父母,其子去世给其精神和生活上造成双重打击,二人年老体弱,虽尚有其他子女可尽赡养义务,但无人可替代吴某,故为安抚其精神痛苦在分配吴某死亡赔偿金时稍加倾斜。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状况以及吴父、吴母有其他赡养义务人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障等情况,参照遗产分配比例,确定小吴享有案涉死亡赔偿金的份额为40%,石某享有20%;吴父、吴母各享有20%。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赔偿权利人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分割时一般是参照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需要说明的是,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逝者已矣,生活还将继续,我们不能只看到钱,而要看到比钱更重要的亲情,一家人要相互关爱,互相扶持,做到老有所养、幼有所教,家和万事才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