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靖远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了一起行政登记案件。该案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耐心协调,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原告也主动撤诉,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2022年,原告张某某因第三人李某欠付自己的材料款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李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某随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某在某区有一套房产,某区人民法院当即查封了李某的该套房产,启动了房屋拍卖程序,并已拍卖成交抵债。但第三人王某某提出执行异议,以其享有房产一半份额为由,让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审查,2023年,某区自然资源局在该房产查封期间,为第三人李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办理了房产登记证书,该房产登记为李某、王某某按份共有,夫妻各占50%份额。故张某某以某区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本院行政起诉,要求撤销案涉不动产权登记权证。
本案在立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研究案情,理清思路,找准双方争执的焦点,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在经过与行政机关、执行法院共同协调,最终在多方合力下,当事人自行和解,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靖远县法院作为白银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管辖了白银区、平川区、会宁县等地县处级以下行政机关为被告及县级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靖远县法院将始终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审判理念,坚持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融入辖区诉源治理工作格局,为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更精准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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