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父债子偿,天经地义。”而在法律上,“父债”也需要“子还”吗?两者到底有什么关系?
7月29日,靖远县法院五合法庭在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给出了答案。
2015年7月,尚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相应借条,约定2年内归还本金及利息。2017年7月,借款到期,王某到尚某家索要借款,尚某的妻子孙某告知其尚某已因病去世,人死债消,不愿归还借款。王某好言相劝,并拿出借条,细数当年借款事宜。孙某最终承认借款事实,但因经济困难不能如数归还借款,只在原借条上进行了签字确认。2024年1月,王某再次上门索要借款,却遭到孙某及其儿子尚某甲的拒绝,无奈,王某便诉至靖远县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靖远县法院五合法庭受理了该案,承办法官在阅卷时发现,王某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借款人已经死亡,其应起诉借款人的共同还款人和继承人。在承办法官的提醒下,王某重新提交了诉状,将尚某的妻子孙某、儿子尚某甲及其女儿尚某乙列为了共同被告。
开庭前,承办法官进行了庭前调解,尚某的女儿尚某乙提出异议,表示放弃继承,并向法庭提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书,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再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王某遂只对尚某的妻子及儿子进行了欠款追偿。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尚某的儿子尚某甲表示愿意替父还款,双方达成协议,尚某甲当庭履行了部分欠款,该案顺利结案,实现了事了人和。
法官释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子女在继承中是平等的,故在债务继承案件中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所有继承人列为被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继承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故借款人尚某的妻子孙某及其子尚某甲应当在继承尚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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