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珍惜国家给我的机会,屡触法律的红线,现在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一定积极改造,不再触犯法律。”7月2日,靖远县法院审结一起缓刑期间又犯罪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将法庭教育与家庭教育融入法庭庭审,教育为先,惩戒在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积极参与辖区社会综合治理。
被告人小王(化名),17周岁,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又伙同他人窜入靖远县某超市盗窃香烟18条,价值达1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律师依次从家庭、教育、未成年被告人生理、性格特征等方面分析了被告人小王走上违法犯罪的原因,并对他提出了殷切希望。最后,主审法官教育被告人小王要吸取教训,真心悔过,踏实接受改造,同时鼓励他要树立信心,加强学习,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以后的人生,做一个对家庭、社会有用的人。并劝诫法定代理人要尽到监护职责,加强管理教育,给孩子更多关爱,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最终,被告人小王真心悔罪,被判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惩治犯罪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惩治犯罪是为了更好的预防犯罪。在审理中,加大对被告人的教育,让被告人知法、懂法,认罪伏法,避免再犯罪,是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挽救未成年人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检察院、辩护律师及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全程参与,通过原因分析、普法及做人教育,进一步为未成年人被告人指明方向,促其改过自新,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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