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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法院:高效化解土地纠纷 依法保障耕地红线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靖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7/22 10:09:1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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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保护我们的生命线。7月1日靖远县法院东湾人民法庭高效化解一起恢复基本农田耕种原状纠纷。

告张某原户籍同告黑某为同村村民。张在家乡创办具有公益性质的某书院时,看到乡道路旁的排碱沟年久失修,排水不畅,污染环境以改善环境为目的组织施工对排沟进行开挖渠道改道等渠道改道施工中,经过了原告黑承包的基本农田,并将耕地分成两块且一开挖后垄起土堆未平整,造成该块土地荒芜尽管张某向黑补偿了经济损失3000元,但黑称渠道改道未经其同意,并改变了原耕地现状。黑反映,协调未果,向靖远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向周边群众进行了询问了解,基本掌握情况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张某对排碱渠进行整治改道,虽为“善举”,未经土地发包人同意,擅自改变承包地原状,侵害了黑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民事责任。因案涉土地恢复原状具备可能性和有修复的必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张某对黑承包的案涉耕地恢复至基本农田耕种原状。通过庭审举证辩证和法官释法明理,张某对其违法行为有了深刻认识,表示服判息诉,主动配合恢复耕地原状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有权排除他人的侵害。本案中,被告张某为家乡开挖排碱进行环境治理时改变了原告黑的土地承包原状。办案法官通过实地勘验认为对案涉基本农田使用价值得以恢复具备可能性依法作出恢复原状的判决。

农以耕为本,靖远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积极推进涉农土地案件源治理创新,树牢守护耕地红线的责任意识,不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筑牢土地保护法治屏障,为实现土地永续利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