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保护我们的生命线。7月1日,靖远县法院东湾人民法庭高效化解一起恢复基本农田耕种原状纠纷。
被告张某原户籍同原告黑某为同村村民。张某在家乡创办具有公益性质的某书院时,看到乡村道路旁的排碱沟年久失修,排水不畅,污染环境,遂以改善环境为目的组织施工,对排碱沟进行开挖、渠道改道等。渠道改道施工中,经过了原告黑某承包的基本农田,并将耕地分成了两块,且一侧开挖后垄起土堆未平整,造成该块土地荒芜。尽管张某向黑某补偿了经济损失3000元,但黑某称渠道改道未经其同意,并改变了原耕地现状。黑某向村镇反映,协调未果,遂向靖远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向周边群众进行了询问了解,基本掌握情况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该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张某对排碱渠进行整治改道,虽为“善举”,却未经土地发包人同意,擅自改变承包土地原状,侵害了黑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民事责任。因案涉土地恢复原状具备可能性和有修复的必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张某对黑某承包的案涉耕地恢复至基本农田耕种原状。通过庭审举证辩证和法官释法明理,张某对其违法行为有了深刻认识,表示服判息诉,主动配合恢复耕地原状。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有权排除他人的侵害。本案中,被告张某为家乡开挖排碱渠、进行环境治理时改变了原告黑某的土地承包原状。办案法官通过实地勘验认为,对案涉基本农田使用价值得以恢复具备可能性,依法作出恢复原状的判决。
农以耕为本,靖远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积极推进涉农土地案件诉源治理创新,树牢守护耕地红线的责任意识,不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筑牢土地保护法治屏障,为实现土地永续利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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