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罔顾事实,为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不分青红皂白做“键盘侠”,则有可能“引火烧身”踏入侵权雷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月5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告公开道歉后原告撤诉。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一家系同村村民。2024年4月,被告赵某一家遭到入室盗窃,被告赵某在没看清盗窃人员面目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指认张某,张某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赵某一家又将张某叫至家中要求还钱,张某拒绝后,赵某及其家人便在张某亲属、同村村民中散布张某盗窃财物拒不返还的言论,并在同村村民在内的微信群聊、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相关视频及信息。后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盗窃赵某家财物的另有其人,但赵某仍然坚称其家庭财物系被张某所盗。当地群众对此议论纷纷,给原告张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精神上、身体上也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故张某将赵某一家诉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曾俊楷立即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原委,悉心听取双方诉求,并前往公安机关调查了解赵某家财产被盗一案的相关信息。得知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曾俊楷法官向当事人普及了名誉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曾俊楷法官以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为切入点,引导双方互谅互让,不要激化矛盾,赵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之前给张某造成的不良影响,当庭表示其在网络平台发布的相关动态已删除,现在愿意代表家里人向张某道歉。赵某在村民所在的微信群聊中公开道歉后,张某也自愿化干戈为玉帛,接受了赵某的道歉,谅解了赵某一家,并自愿放弃赔偿请求。最终,原告张某当庭撤回了对赵某一家的起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我国《宪法》《民法典》均对名誉权的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形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日常生活中,在公众场合辱骂他人,轻则引起名誉权纠纷,重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因此,遇到纠纷应当心平气和沟通协商,理性解决问题,“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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