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5月22日,靖远县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依法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帮助2名未成年子女向其母亲追回抚养费,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二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张某某系母子关系。2023年6月,被告张某某与二原告父亲李某某因感情破裂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孩子均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15日前给付两个孩子600元抚养费。但自双方离婚后,张某某一直未履行此项义务。现二原告父亲李某某因意外身体受伤,在家休养,工资收入有限,希望张某某能按时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义务,依法提起诉讼。
因涉案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义务未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无法直接强制约束被告履行。案件受理后,办案团队随即与张某某取得电话联系,经询问,张某某愿意履行抚养费义务,只是目前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履行,希望考虑一下再作答复,同时提出自己不在本地工作,无法回到本地处理案件。办案团队与被告经过几次电话联系后,张某某开始拒接电话,办案人员无法获取被告现具体住址。通过多方打听,办案人员了解到被告现工作地,遂两次前往张某某工作地,引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张某某提出的涉案问题进行了答疑解惑,并从法理和情理相结合的角度与被告进行沟通。
通过办案团队多次努力,张某某同意出庭应诉。庭审中,被告张某某与二原告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二原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每年6月30日前给付抚养费3600元,12月30日前给付抚养费3600元。
靖远县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制作了民事调解书,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至此,涉案抚养费才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告的履行义务也才被法律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而免除。从子女出生开始直到能够独立生活止,都必须承担,即使父母离婚后也不能免除。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如果约定由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应当及时履行;未成年孩子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对方不按时履行该项义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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