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靖远县法院执行干警穷尽各种执行强制措施,高效执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标的金额11万元,打击了“拒执”行为,凸显了强制执行震慑力。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石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靖远县法院审理,判决石某返还胡某人民币11万元,但石某按期未履行,胡某遂向靖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及时联系被执行人石某,因石某联系方式改变无法联系到本人,遂果断采取网络查控等执行措施,经查控,石某名下有位于陕西省宝鸡市房产一处,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驱车前往宝鸡市调查,石某名下房产系其前妻所有,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石某行踪其前妻也无法提供。
2024年5月15日石某在靖远县三滩镇活动,触发临控警报,三滩镇派出所对石某迅速采取了控制措施,并第一时间联系了法院执行干警,执行干警协调三滩派出所成功将被执行人石某拘传至靖远县法院。执行法官当庭向石某送达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被执行人石某思想防线被突破,开始主动配合执行工作。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执行干警主动担当并积极支持和解,寻找双方的利益平衡点,经多次居中调解,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石某当庭履行2万元,剩余款项每月履行0.5万元,直至付清,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强制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法院有权采取传唤和拘传等措施,以达到法律目的。下一步,靖远县法院将持续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灵活采取各类强制措施,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辖区群众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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