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靖远县法院高效调解了两起相互关联的家事纠纷案件。承办法官运用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让你争我吵、互不相让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消除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高某(女)与被告包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两子,后因感情不和,高某起诉离婚,经靖远县法院调解,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长子由被告包某抚养,次子由原告高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2024年4月,高某因个中缘由再次向靖远县法院起诉,要求变更长子抚养权,由其抚养长子,同时起诉要求分割原被告名下共有房产。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属家事纠纷,由乌兰法庭办理。婚后财产纠纷因数额较大,由民事审判庭办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分别查阅了案卷材料,并进行相互沟通,认为两案均由婚姻家庭纠纷引起,且原、被告相同,两案合并处理更有利于矛盾化解。开庭当天,两名法官相互配合,针对当事人诉求和争议焦点,采用“背对背”+“面对面”方式,从情理法的角度与双方进行深入交流,耐心疏解心结,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释法说理,以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利弊,从各方面努力做通双方思想工作,让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沟通交流,双方最终达成合意,原告高某撤回对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位于靖远县某小区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由高某继续居住,房屋贷款由包某偿还,待房贷还清后,过户至次子名下。至此,两起纠纷圆满化解。
这两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一解“案结”,二解当事人“心结”,真正做到了“一案解多愁”,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审判工作中,靖远县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大案件调解力度,认真、妥善处理好每一起矛盾纠纷,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温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为维护辖区社会和谐、平安稳定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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