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的钱是我出的,当初买保险就是为了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能够赔偿,现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又向我要钱,凭什么?为什么?我该怎么办……”接到法院电话后,刘先生充满委屈和不解。日前,靖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引起人们深思警觉。
【基本案情】
刘某某是一名货运司机,2019年11月15日,刘某某与胡某协商签订《公路运输协议书》,约定刘某某作为承运人为发货人胡某从甘肃天水运输32吨苹果至西藏樟木。刘某某向胡某微信转账500元用于购买保险。2019年11月16日,胡某通过云南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购买了太平洋财保福建分公司承包的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标的为甘DXXXXX/甘DEXXX挂车从甘肃天水运至西藏日喀则市的苹果,被保险人为胡某,保险金额为200000元。2019年11月18日,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DXXXXX/甘DEXXX挂车,沿109国道从那曲前往拉萨行驶至109国道3605公里400米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翻车,造成刘某某及乘车人李某某受伤,车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太平洋财保福建分公司向被保险人胡某支付保险理赔款117918元。
2023年1月,太平洋财保福建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支付代偿款117918元及公估费4770元。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太平洋财保福建分公司赔偿该分公司向胡某理赔支付的保险金117918元及产生的公估费4770元。
【释法析理】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理赔后有权向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追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定权利,同时法律也对该权利行使的相对方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相同主体,投保人一方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构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后不得向投保人追偿。2.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非故意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构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后不得向投保人追偿。
本案中,刘某某虽然实际支付了保险费,但他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故不属于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相对方。本案保险标的苹果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某驾驶车辆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翻车受损,系刘某某单方事故,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胡某理赔后向刘某某追偿并无不当。
那么,作为承运人的刘某某是不是在遇到意外事故时,只能自认倒霉、自掏腰包、自担风险吗?当然不是,刘某某也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分担自己的风险。只不过作为承运人,刘某某购买保险的目的是出现承运货物受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替他向货主赔偿损失,即他要购买的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类保险是特殊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具体到该案中,可考虑购买物流运输责任保险。
【法官寄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意识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购买保险来分散风险,但由于保险种类繁多、保险条款深奥难懂,部分人购买保险后理赔时出现不赔、拒赔、被追偿等情形。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形,在购买保险时一定选择专业的保险机构及业务人员,并明确自己的需求,选择正确的保险险种,同时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白银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56号 邮编:730900 E-mail:byzyyjs@163.com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