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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自行单方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靖远县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靖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4/1 16:51: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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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那么,如果当事人在诉前自行单方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日,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就出现上述情况。

2023年6月,原告在为被告合作社提供劳务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致使原告双脚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5天出院。2024年1月,原告自行委托甘肃某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原告遂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其损失范围,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予以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在进行证据质证时,被告以原告单方委托结论具有主观性,不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为由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故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未告知被告鉴定时间,也未通知被告到达鉴定现场。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意见时,供鉴定机构使用的基础材料均为原告单方提供,且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也未接受被告的质证与监督,该鉴定意见缺少被告的参与。故法院对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得出的鉴定报告并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审理中仅作为私文书的书证予以审查,其证明效力与证明结果因当事人的抗辩而减弱,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具体的反驳证据,该意见法院不予以采信。

因此,法官建议当事人不要单方委托鉴定,如果案件有专业问题需要鉴定,可以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问题的鉴定、评估。这样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可以保证该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另外,当事人还应该提前准备好鉴材,例如:病例、医学光片以及报告,笔迹鉴定中还需准备对比样本等。需要补充检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