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是靖远法院执行局吗?我是申请执行人郭某,我发现最近被执行人张某回家了,请你们立即前往控制”。近日,靖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因人身伤害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靖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执行人张某赔偿申请执行人郭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467.75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郭某于2024年3月向靖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申请执行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采取查控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郭某向本院提供了张某的行动轨迹,在得知消息后,执行干警立即采取行动,将张某强制带回本院。询问中得知双方积怨较深,执行干警对张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严重后果。但张某依旧抗拒执行,态度蛮横。在确定张某没有还款意愿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进行了司法拘留。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张某态度有了很大转变,被羁押当晚,张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表示愿意将执行款一次性付清。鉴于被执行人张某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态度积极且认真悔过,并委托其亲属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靖远县法院依法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司法拘留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手段,只有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靖远县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高质高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白银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56号 邮编:730900 E-mail:byzyyjs@163.com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