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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惹纠纷 当庭调解化矛盾

来源:靖远县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靖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3/21 17:13:3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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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农村新建、翻建房屋工程持续增多,与农村建房相关的纠纷数量也随之上升。面对这类案件人民法官不能简单地坐堂办案、就案办案,而要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双方特殊情形综合考虑,化解矛盾纠纷,让双方都能满意。近日,靖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本系老乡关系。2017年4月,被告将一处自建房以每平方米1000元承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面积以建成后实际面积计算,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并于2017年9月将房屋主体完工,建面积为338.66平方米,被告仅支付了160000元工程款,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造成后续工程停工,直到被告将房屋装修完出租后也未向原告支付主体工程剩余工程款。2023年2月2日,原告靖远县人民法院起诉求被告支付主体工程剩余工程款。

案件受理后,办案团队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了勘验,掌握了主体工程施工的,同时提出先行调解的建议双方之间分歧意见较大达成调解协议直接排开庭,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庭审后,承办法官又及时给双方分别做调解工作,让原告首先让步,因为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原告没有将全部工程完工;又告知被告房屋主体工程由原告完工,按照法律规定,主体工程完工承包方需向施工方支付70%的工程款,让被告当考虑一下最后,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的释法说理,被告同意在2024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主体工程剩余工程款20000元。至此,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成功调解。

农村自建房具有特殊性,因此在建造房屋时要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在建房前签订正式的建房合同,特别要求要对房屋质量标准作出具体约定,要对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进行明确约定,确保资金到位,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这样避免纠纷的产生,也利于矛盾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