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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绝酒驾醉驾,莫让酒味毁了年味

来源:靖远县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靖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3/20 11:25:3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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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入刑的12个年头里,刑罚起到了震慑作用,但醉驾行为依然屡禁不止。近日,靖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接连审理了多起酒后驾车引起的危险驾驶案件,一幕幕惨景,一声声忏悔,让浓郁的年味添了“苦涩”的酒味。

典型案例一:

2024年1月10日,靖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高某危险驾驶一案。高某醉酒后驾驶半挂牵引车在国道上行驶时,车辆驶出路东将他人房屋毁坏,经鉴定高某酒精含量为142.6mg/100ml,事发后高某赔偿他人房屋维修费一万余元。

典型案例二:

2024年2月5日,靖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危险驾驶一案。张某午饭时喝酒,接到快递电话,驾驶电动三轮车去往快递点拿快递,与相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3mg/100ml,被损车辆维修费用一万六千余元。

典型案例三:

2024年2月6日,靖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魏某危险驾驶一案。魏某在餐馆吃晚饭时喝了五罐啤酒,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时与路边停放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魏某脸部受伤,经鉴定,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7mg/100ml,被损车辆维修费用八千余元。

典型案例四:

2024年2月6日,靖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巡回公开开庭审理了叶某危险驾驶一案。某晚上在朋友家喝酒后以37-39km/h的速度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他人驾驶的货运车发生事故,叶某受伤,医院检查叶某股骨颈骨折,经鉴定,叶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5mg/100ml,案发至今已五月有余,叶某仍卧床不能行走。办案人员在叶某家中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以上被告人均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新春将至,免不了喝酒应酬。但我们必须时刻牢记并提醒您的家人和朋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能抱有任何试探、侥幸心理,碰触法律底线,危害自己和他人人身、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将危险驾驶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

1. 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6.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 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 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