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法院甘沟驿法庭受理了一起同居关系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2018年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后双方又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依旧因为琐事争吵不断,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同居关系,依法分割共同债务。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均无婚姻关系,但较为持续稳定地长期共同生活居住所形成的一种关系。目前同居关系其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我国法律倡导有结婚意愿的男女通过办理结婚登记的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查明,本案原告请求分割的债务不属于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经承办法官向原被告释法明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白银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56号 邮编:730900 E-mail:byzyyjs@163.com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