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婚姻的不幸,但孩子是无辜的,养儿育女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养育一个孩子也绝非易事。夫妻离婚后,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父母仍承担着抚养子女的义务。近日,会宁县法院党家岘法庭圆满化解一起抚养费纠纷。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与马某同居期间生育四个孩子,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导致感情不和,马某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诉讼,经法院调解,二人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未成年子女均由张某抚养,马某支付抚养费。但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马某未按期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张某忧心忡忡来到法庭,希望法庭能够帮其解决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为了让张某和让孩子们能够安心过个好年,法庭干警多方打听,与马某取得联系,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马某,最终马某向张某给付了孩子们的抚养费20000元。张某收到抚养费后,向法庭干警致谢。
法官寄语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法定的义务,子女无论由谁抚养,都始终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不得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仍须“依法带娃”,相互配合履行抚养义务及教育责任。父母离异对孩子而言本身是一种伤害,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离异父母更要努力给孩子一份完整的爱,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夫妻双方即使离婚了,彼此之间也要多一份宽容与谅解、少一份怨恨和计较,及时给付子女的抚养费,将离异给子女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充分保障子女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时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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