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人民法庭基层社会治理“桥头堡”作用,近日,会宁县法院刘寨法庭巡回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受理以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案时间跨度较长,涉案当事人马某年岁已高,且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到庭参加庭审,经过地方派出所处理未果。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决定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将庭审搬到群众家门口,并邀请乡镇干部及村民参与案件旁听。
案件回顾
2001年开始,原告父亲杨某某与某机关签订了闲置场所租赁给他人管理、使用的相关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与义务、租金及租赁期限等内容,直到2016年原告父亲病故。原告父亲在管理的过程中,在该场所自建一间临街房屋向他人转租。2016年原告父亲病故,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诉称该场所由他二人代为管理,但由于各种原因未签订合同。2014年至2023年10月,该房屋由被告马某承租用来做生意。前期,被告马某一直按约给付原告房租,2021年6月至2023年10月,被告尚欠二原告房屋租赁费一万余元。2024年,二原告要求被告马某给付赔偿房屋租赁费,并由被告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遂诉至法院。
调查与处理
庭审主要围绕原被告租赁过程中矛盾争议焦点结合案件事实展开,庭审中,承办法官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依法对相关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拒付租赁费具体金额、时间等案件事实进行了重点调查,一方面以理服人,向当事人释明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以情动人,劝说双方当事人以合理方式沟通处理问题,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了充分阐释,并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向其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巡回审判的意义
从坐堂审案到巡回走进田间地头、千家万户,变的是审判地点,不变的是司法为民的初心。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有利于增强群众意识,增进群众感情,方便群众诉讼,降低人民群众诉讼成本;有利于就地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通过以案释法增强法治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近年来,会宁县法院刘寨法庭充分发挥审判能动性,主动延伸司法服务,针对赡养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类型案件,采用巡回审理的方式选择在当事人住所地、事发地进行审判,在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同时,有效提升辖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以实际行动绘就新时代人民法庭新“枫”景,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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