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白银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09日 星期一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平川区法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

来源:平川区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平川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2/28 15:12:21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盗窃的香烟而予以收购并销售获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经营某商行时,明知是孙某等人盗窃来的香烟,仍以 3000 元价格收购 “软中华”、“黄鹤楼”、“黑兰州” 等香烟共计 18 条,后将收购的香烟以 5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钱某。案发后,赵某向公安机关退缴5500 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盗窃的香烟而予以收购并销售获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盗窃的香烟而予以收购并销售获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不义之财不可取,“来路不明”的财物更不可收!生活中,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人们为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面对犯罪分子的各种“套路”,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思考,不被一时利益冲昏头脑,谨防上了犯罪分子的“贼船”,一旦触犯法律,必将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