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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耕地投放拌有剧毒农药的玉米,平川一男子因投放危险物质获刑

来源:平川区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平川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2/21 16:41: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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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自己的权益理所当然

然而为防止农作物被鸟类刨食

在自家耕地

投放拌有剧毒农药的玉米粒和黄豆

可行吗?

将危险物质投放在具有开放属性的地域

已触犯刑法!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29日,被告人赵某为防止鸟类刨食其种植在自家耕地的玉米,将拌有剧毒农药的玉米粒和黄豆撒至该耕地中,后被同村村民钱某家的羊群捡食,致其中四只山羊死亡。经鉴定,从该剧毒农药中检测出水胺硫磷。经价格认定,涉案四只山羊价值2533元。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投放危险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为防止鸟类刨食其种植的玉米,将拌有农药的玉米和黄豆粒投放到玉米地中,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赵某将拌有农药的玉米和黄豆粒投入到具有开放属性的玉米地中,其行为已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且赵某未在玉米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向他人告知,造成被害人家的羊误食中毒死亡,足以证明赵某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特放任态度,主观上应认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综合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

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险犯,其成立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毁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赵某的行为在农村不是个例,有人认为自家耕地如何使用、管理是自己的事情,与他人无关,在自己耕地中可以随意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以防农作物被破坏,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提醒广大农民群众,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注意,绝不能触碰法律红线!投放危险物质直接侵犯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因此在在相对开放的农田或者果园中一定要慎重使用农药等危险物质,否则维权行为可能变成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