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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朋友借钱久不还 友谊小船一朝翻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8/3 16:04:5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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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借钱容易还钱时难常常发生,且一旦出现此等情况,轻者“讨得旧时债失了旧时人”,让人郁闷难休,重者“人财两空”,让人抓狂!近日,会宁县法院新添堡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好心借钱给朋友,不料对方却多年不愿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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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孙某与李某系朋友。2015年,李某向孙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利率作了明确约定,王某口头承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后李某未按期偿还借款。2022年,王某在欠条中签字确认其自愿为李某欠孙某的借款3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李某仍未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基于李某的接连不守承诺,孙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与王某连带偿还其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孙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李某向其借款及被告王某提供担保的事实,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本金30000元及借期利息1800元无异议,故对借款本金为30000元、利息18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故案涉借款借期内利息为1800元,逾期利息应以30000元借款为基数,2015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的 4倍计算。综上,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借款为基数,2015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的 4倍计算);被告王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被告王某实际偿还后,可直接向被告李某追偿。 

法官提醒

亲朋好友互相帮助是人之常情,但遇到借钱时,不仅要量力而行,更要提高警惕,出借借款项时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有无利息等事项,保存好实际交付款项的证据,如果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应当要求借款方出具收到款项的收据,但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司法实践中,对于借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交付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形,经审查属于在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则按照实际交付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再计算复利,其利息应当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超出法定支持的部分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