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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昔日情侣因“财”起纠纷 法官情法相融巧化解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7/11 10:54: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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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是一种非常悠久的传统习俗。但给付彩礼后退婚了,彩礼该怎么办?近日,会宁县法院会师镇法庭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经过法官耐心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返还部分彩礼款,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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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通过网络相识确定恋爱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原告李某依照习俗与被告王某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给付彩礼款。订婚后原告李某带着被告王某外出打工,在相处过程中由于南北生活习惯差异及性格等原因,双方分手,未领取结婚证。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拒绝返还,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充分了解原被告双方的想法,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向当事人释明法律相关规定,从情、理、法角度入手,认真细致做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返还部分彩礼款,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示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家事无小事,就彩礼纠纷而言,彩礼本质在“礼”,不在“财”,因此需要尊重公序良俗,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充分考量,在原则的框架内进行灵活变通,做到法理情理并重,让彩礼回归到了“礼”。

法律小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