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男女双方互赠财物的行为较为普遍。但是,若爱情走到了尽头,大额的金钱给付行为该如何认定与处理?近日,会宁县法院甘沟法庭审理一起因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曾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原、被告之间相互有转账往来。原告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等多次转账给被告,合计金额6万余元。双方分手后,马某多次向张某催促还钱,但张某没有归还,并称马某的转账是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故酿纠纷,马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述转账行为发生在原、被告恋爱期间,双方均是以结婚为目的转账,原、被告之间有相互转账往来,原、被告之间转账相互抵消后,被告仍收取原告转账60900元,该部分转账均系原告附条件的赠与,现因双方解除恋爱关系而无法实现结婚的目的,被告接受原告转款构成不当得利,结合原、被告曾系男女朋友关系,酌情确定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款项。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赠与与借款在性质区分上是明显的,但情侣之间相互进行财产赠与或借款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实际生活中,也容易将借款与赠与混淆。
恋爱期间,基于情谊,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普通赠与。比如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请客吃饭、购买衣物,特殊节日或纪念日的礼物、520元、1314元等具有相关特殊意义的金额,可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财产赠与。
双方之间的较大金额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特定赠与或虽不是彩礼但双方之间存在借款意思表示的证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双方在恋爱结束后,对恋爱期间的财产给付问题,有最终意思表示的,按当事人意思表示依法进行处理,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况。
在此,法官提醒恋爱中的男女,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热恋也应保持理智,尽量减少经济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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