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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新添堡法庭提醒您,及时交纳诉讼费很重要!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6/26 9:24: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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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王某与周某因返还婚约财产发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周某返还其彩礼款。案件受理后,会宁县法院新添堡法庭依法向王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明确告知了王某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数额及不及时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不利法律后果,但是王某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案件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法官提醒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我国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如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如未按规定期限预交受理费,缓、减、免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做撤回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