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法院甘沟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彩礼如何返还而产生分歧的婚约财产纠纷案,原、被告签下调解书并当庭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2019年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20年10月4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杨某某向都董某某给付彩礼,并购买首饰,同年10月15日双方依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后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分手,原告杨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董某某返还彩礼款和订婚时购买的首饰。
法官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就彩礼款返还问题均不愿做出让步,法官及时开庭审理,庭审调解环节中,法官再次开展调解工作,向原被告释明,双方虽未领取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居住9个多月,同居期间确实发生了必要的开支,女方依法应适当返还部分彩礼。经过法官耐心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董某某当庭向杨某某返还了部分彩礼款和首饰,二人一笑释前嫌,不再彼此怨恨,矛盾纠纷彻底化解。
一、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彩礼是全部返还或是部分返还?
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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