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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见“财”起意行盗窃,法院:你真“刑”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6/6 11:08: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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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心存侥幸,企图不劳而获,否则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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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3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在被害人郭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郭某的油罐盗走,运至“垃圾收购点”,称重 1210 千克,以每千克 2.1元的废铁价格出售,获得 2540 元人民币。经查,被盗油罐约五成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 6000元。案发后,董某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皆因贪欲起,见财起意太贪心,投机取巧非道理,生活拮据要努力,付出回报成正比。“心莫贪,贪心必起祸”,违法犯罪终究逃不过正义的追踪与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