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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不畏豪强力主公证的张船山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5/23 15:13:5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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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船山,四川省遂宁县人。工诗,善书画。乾隆进士,由御史出任山东莱州知府。为官期间,能循“吏道”,不畏豪强,力主公正,政绩卓著,为一时之冠。他写的判牍、批词,章理明晰,文字简练,为世称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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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成夫妇同在陶尔昌家帮工,陶尔昌因蒋成之妻邢氏略具姿色,即想收她做妾,蒋成不同意。这时,蒋邢氏羡慕陶尔昌富有田地,楼阁高耸入云,也有抛弃蒋成靠近陶尔昌的意思,因此,双方发生暧昧关系,并每日和其夫责骂。而陶尔昌因蒋成最终不允许,得不到邢氏,遂以窃贼为名,送交典史署处理,并贿赂送银二百两,请求给蒋成判罪。唐如松允许陶尔昌的请求,即便大声命令从重用鞭在蒋成背部击打一百次,打的蒋成皮开肉烂,骨脱肺碎。刚出署门,即行毙命。蒋妻邢氏见此惨状,回念夫妻之情,不觉失声痛哭,并奔赴县署,击鼓告状。当即由县令察看检验并提问各方人员核实。核实各方供词,也都回答相同。唐如松初始拒不承认,后用大刑拷问,才承认自己的罪状。

本府查清律所载:官吏枉法毙人命者,杖击一百,流放五千里,贪赃杀人者,罪加一等。本案唐如松为贪陶尔昌二百两银子的贿赂,不惜冤枉压制平民,立刻毙命棍棒之下,其安的什么心还能用问吗!本应按照法律规定,判处绞刑,但唐命令击打一百,不过是用来使蒋成畏惧害怕,承认偷窃,以便判定其罪,使其妻邢氏归陶尔昌为妾。蒋成竟然因此事毙命,实在没有预料到。唐如松命令用鞭击背时,万万也没有料到竟因此而致蒋成死亡。故对唐如松应罪减一等,杖击一百,流放五千里。陶尔昌既奸其妻,又诬陷其盗窃,按律已足以重惩。甚至又行贿官吏,妄图陷害给蒋成定罪。以达到他奸占蒋妻之目的。这蒋成之死,推定其陶尔昌为祸首,实死于陶尔昌毫无疑问。按律主人奸占仆妇者,杖三十。因而陷害其丈夫者:已死,杖一百,流放五千里;未死,打五十棍棒,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律规定行贿官吏,使之枉法者,打八十棍棒,流放二千里。因而致人死亡的,判处绞刑缓期执行,监禁起来,等秋审时再行决定。本案陶尔昌贿赂送唐如松银钱二百两,请求将蒋成即蒋邢氏本夫办处罪行,因而蒋成受打毙命。核实法律条文,所犯罪刑与法律规定相符,应处以绞刑;不立即执行,监禁起来,等秋审时再行决定。蒋邢氏背夫通奸,致夫惨死,罪魁祸首,不能逃避罪责。本应从重惩办,以警示其不再犯淫邪过错。但念及事发之前没有参与诬陷蒋成为窃贼之事,不知此事,事后又首先举报告发。虽然有背夫之举动,但未有谋害丈夫之心。即使她与主人陶尔昌通奸,也一半是由主人威逼而来,不便过于苛求此事,应从宽处理杖击五十,发交女官役买卖。该县县令陈星五督察不周,纵容属吏唐如松贪赃枉法,酿成人命,虽然没有嫌疑怨恨,没有袒护一方,据实向上报告,但对其失察的过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报上级记大过一次。差役周发发奉命责打,虽有过重之处,随后蒋成毙命,然而尚没有受贿舞弊之事,应当从宽免除责任。一并报告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长官,等待审核批示,此判。

这篇判牍(词)表明:在封建社会里,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政治上仍然占据统治地位。因此张船山作为清朝的封建官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判案时能做到以法为准,力求公正,他惩办了一两个贪官豪绅,使人民出了一口气,必然会得到人民的赞颂。张船山在本判词中叙述犯罪事实时,用词审慎,言简意赅;既谈了效果,又谈了动机,如“收她为妾、贿赂送银二百两、从重击打、即行毙命”;写判词时,先引证法律条文,后对照犯罪事实,依法判处,内容详明,层次清楚,析理透辟,判处公允,有理有据,堪称古代判词中的佳作。

本案中,与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相比也有不可取的方面,如在事实部分“唐如松初始拒不承认,后用大刑拷问,才承认自己的罪状”。这种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来取证,显然有悖于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我们应将这种封建社会所特有的落后的取证方式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