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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时隔五年再次“对簿公堂” 时间未能使离异夫妻释怀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5/24 15:12:1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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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利的保障。当父母感情没了离婚了,请为了孩子不要恶语相向,你们的一言一行会留在孩子心中,成为他们能否开启健康成长之路的钥匙,请善待孩子,呵护好他们幼小的心灵,让他们描绘好自己美好的明天。近日,会宁县法院会师镇法庭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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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与201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18年被告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次女由被告抚养。原被告离婚后,次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未支付抚养费,后被告私自将次女户口转移,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次女的抚养关系,由其抚养。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耐心地向原被告释法明理,但双方坚持己见,均不愿作出让步。无奈,时隔五年双方再次 “对簿公堂”,经法庭审理,案件定为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但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其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当事人积极争取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并表示愿意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其心情和行为应予肯定,但关心、关爱子女的意愿并非只能通过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方式实现,望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共同努力,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为其创造优质、和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法官说法

抚养权案件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实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对于如何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的问题上,民法典充分的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未成年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夫妻离婚,子女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协议处理: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但是协议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

子女不足两周岁: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8周岁: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那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在8周岁以上:一般在父母双方同争抚养权时,应考虑子女的个人意愿。

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协议处理:为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律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变更子女抚养权。

可以提起变更抚养之诉的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