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法院会师镇法庭调解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使双方意识到自身问题,重归于好。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均系再婚,双方于2018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个孩子,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21年原告徐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夫妻感情未得以改善,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案件办理
原、被告相识后,通过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在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更应珍惜,尽可能修复、增进夫妻感情。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曾多次前往外地寻找原告,试图修复感情。最后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意识到自身问题,唤起曾经温情,重归于好。
法官说法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当双方无法就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时,诉讼离婚成为另一种途径,但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判断应否判决准予离婚是有严格条件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应准予离婚的多种情形,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案件的客观事实方面综合分析,除列举的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外,对一方向被宣告失踪的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法院受理原告对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后,对下落不明一方可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为了避免多次起诉离婚均不准离婚情形的出现,《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规定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相互补充,既避免草率离婚现象的出现,又保障了当事人离婚的权利。
离婚并非解决矛盾的最佳方法,和谐融洽的家庭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应及时各自改正缺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理性解决家庭矛盾,为孩子成长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至第五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白银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56号 邮编:730900 E-mail:byzyyjs@163.com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